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街,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英德市**镇**楼下路段上坡右转弯时碰撞到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胡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为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承不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方式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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