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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35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路**影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新增道路G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50KM+600M处,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鸿利达”牌三轮电动车的尾部,造成刘某甲、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朱某某二人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梁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安徽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五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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