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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新疆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1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21时50分,犯罪嫌人张**驾驶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阿瓦提县丰收三场十一连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麦*****驾驶的新*****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坐新****小型轿车的乘客托*****受重伤二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张**血样中乙醇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8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说明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麦***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华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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