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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亮亮)(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尉犁县**路**室。无前科。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被尉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多次向徐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7万元,约定2015年11月份还款。因无力还款,为拖延还款期限,同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库尔勒市支付200元费用,伪造一本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尉国用(2011)第**号)作抵押,与受害人徐某某重新签订了壹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37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经鉴定: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尉国用(2011)第***号)中的“尉犁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印文与公安机关提取的“尉犁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尉犁县国土资源局”因为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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