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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租用合肥市肥东县**镇葛某某家养鸡棚一间,并购买制假机器、包装材料、原料酒等,雇佣他人生产制造假冒第3007166号“口子窖”图文注册商标的“口子窖”系列品牌白酒。

2017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制假窝点查扣假冒“口子窖五年”白酒330瓶、假冒“口子窖六年”白酒240瓶。次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被查扣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假酒价值人民币5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52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朔春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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