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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成武县**楼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雷丁牌四轮电动轿车(鉴定为汽车)沿田集镇向张楼方向北向南行田集镇许花园附近处,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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