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壮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06月23日19时40分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处(吴川市**镇**路段)与对向某某邓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邓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82.24mg/100ml。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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