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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楼**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皖******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紫光大道由西向北转弯行驶至紫光大道与天静宫路交叉口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王某某停驶的皖******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测张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4.1毫克/100毫升,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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