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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