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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2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里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甲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百安路杏坛镇炫腾汽贸厂(S268道路9km+50m)处与李某乙驾驶的粤A3K****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损坏以及张某某、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mg/l00ml。张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三)鉴定意见;(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定从重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7820******。

2.案卷2册、光盘1张;

3.另附证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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