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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2020年03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吃夜宵,并喝了2瓶的小城故事牌啤酒,次日00时52分许,其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从政和县**庄的家中到政和县林屯村,行驶至政和县林屯村路段时掉入沟中,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身上有酒气,因张某某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政和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张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鉴定,结果为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采集照片;现场检测结果、查获照片等;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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