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站街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巩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巩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巩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巩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默往群组织他人在自己代理的宁夏麻将软件上进行赌博,根据参赌者赢钱的数额从中抽水获利。经查证,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达1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易明细等证据;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八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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