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村**组,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3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常德市**小区内利用扑克牌邀集参赌人员杨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进行“斗牛”赌博,另有赌博人员郑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在旁边以“搭虾子”的形式参与赌博,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元。当天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缴获赌资576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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