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至10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口小树林、**路边小竹林等处开设流动赌场,召集赌客参赌。每场聚集赌客二十人以上,赌客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抽水方式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供赌客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证据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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