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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18时许,被害人欧某某将苹果手机放在自己电动车车兜内就驾驶电动车搭乘儿子到**看病。当到达**大门口停车场处时,被害人欧某某将车停好锁好后就带儿子去急诊室看病了。刚好被告人张某某也驾驶摩托车来**大门口停车场处,停好锁好车后准备去病房探望父亲。这时,张某某听到手机铃声响的声音,查看后,发现被害人欧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兜内的苹果手机,之后,张某某一时起了贪念,趁周边没有人注意,就将欧某某的苹果手机盗窃走,并将该手机收藏在吴川市**街道**的**店内。于当天晚上21时许,张某某在吴川市**大门口停车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 被害人欧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偶犯,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院印)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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