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宇好,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23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县**镇**村**组,被告人张宇好于2009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 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5月22日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逍遥津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8月26日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逍遥津派出所行政拘留4日,2019年8月29日因介绍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行政拘留4日, 被告人张宇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宇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张宇好在合肥市经开区**网吧二楼,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 R11S手机和一部OPPO R7 PLUS 手机盗走,并变卖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 OPPO R11S 手机和OPPO R7 PLUS 手机分别价值1788元人民币和98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宇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宇好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宇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6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宇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宇好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宇好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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