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2********,蒙古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7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黑色喜马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乌兰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00.00元。2020年6月1日,涉案车辆被起获,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全国户籍库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王某乙、徐某某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王某甲询问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对象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福全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1册(2卷)、光盘1张、单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