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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村**号,住临沂高新区**镇**宿舍。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张某某报警称在马厂湖镇黄泥岗村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挤塑板车间内有人被机器挤伤。经处警了解,系一名女工(马某某,女,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8********)在工作期间被压花机挤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负责车间生产安全的张某某和厂长穆某某负有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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