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是在禁止捕捞水产品期间内,还利用旋网(该网具网目小于10厘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德惠市**镇**村**流域附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德惠市**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旋网一条,鲫鱼**克。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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