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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防止鸟类叨食自家耕地内的包菜苗,让其丈夫李某某在邓州市**口往东桥头东边一**店内购买鸟网一张,用竹竿支撑的方法将该张鸟网架设在自家的耕地内。至8月14日,当场查出该鸟网上有鸟类死体和活体各一只。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2只鸟类为1只珠颈斑鸠、1只喜鹊,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以及河南省林业局鸟类禁猎期通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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