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王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3********,汉族,大学专科,职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购买太和县运输公司三角元客运站15亩土地,后将该宗土地非法倒卖给刘兴文等人,从中获利300万元。

2002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带人到位于太和县**镇**路**巷**号的杨某某家中索要赌债时,与杨某某母亲发生冲突并对其殴打。后张某某等人二次进入杨某某家院内,将洗衣机、门窗等物品砸毁,并试图点燃煤气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甲、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两罪并罚,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