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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保定市莲池区****路,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6月13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北唐胡同极品烟吧门前经营早餐摊点、销售自制油条。其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添加香甜泡打粉,致使油条内铝含量严重超标。经河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为674mg/kg(干样品,以Al计),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100mg/kg标准(干样品,以Al计),被告人张某某所生产、销售的油条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卫东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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