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8日,同案人“黄某甲”(身份不明)持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3503011989********)与汕头市**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工业区**路**号之一)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及经营者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的仓库,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仓库被用于生产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仍受雇负责跟进制假工场的装修、安排卷接烟机进入工场,招引同案人汤某某(已判决)到该制假工场负责开车,参与制假活动。同年6月1日,该工场开始生产假冒卷烟,被告人张某某还负责卷接烟机器的运行、生产工人的管理。
同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车载卷接烟机1套2台、烟丝3160公斤、盘纸10件、水松纸13件、“南京”牌散装烟支85万支、“黄鹤楼”牌散装烟支60万支。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上述“南京”、“黄鹤楼”牌散装烟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估价,货值共人民币99847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营业执照、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合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对作案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汤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黄某乙、赖某某、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证明;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人民币9984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11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928****;
2、本案案卷8册共1005页、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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