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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份一天夜里,闵某某伙同闫某某(二人已判刑)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大官庄村,盗走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两头奶牛,并把其中一头杀死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李疙瘩村闵某某的暂住处。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勾某某(已判刑)窜至闵某某的暂住处将该头奶牛分解后销赃给李某某获赃款1200元分肥,经南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头死奶牛价值4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年龄等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张某某2002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抓获经过
证实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派出所第二大队抓获。
2、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奶牛(死亡)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鉴定价格:该头奶牛价值人民币43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
2006年冬天,大概离春节还有一个多月时间一天晚上八点多,家住南阳市北京大道西边道士庄的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这有一头死牛你要不要,我说要,就问他牛在什么地方,他说等会再说。半个钟头后,勾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到新华路与工农路交叉口那儿去找他,我骑上摩托带了一把剥羊刀就去了他说的那个地方,我去后看到勾某某坐在一辆面包车上并招呼我过去,我过去看到车上还坐着俩人,其中开车的那个穿着警服,有个三十多岁。勾某某问我拿的啥工具,我说就带了一把剥羊刀,他说不中还得拿铁钩子,我就拐回家拿了铁钩子和一把剥羊刀后,坐上了勾某某他们开的面包车往王营西边李疙瘩庄上一户人家门口,勾某某他们把门撬开后,进到屋里西厢房,进去就看到一头死牛,勾某某让我拾掇拾掇,我就动手剥牛皮,将牛头、牛肉分割了,勾某某和那俩男的我们一块把牛装到面包车里,勾某某说时间晚了,那些杂碎也都不要了,还让我给他们安置俩钱,我问他要多少,他说1200算了,我嫌贵,但勾某某说让我多关照关照,最后我也同意了,给了勾某某1200元,勾某某给了那个穿警服的了。我在宰牛时问过勾某某牛是哪儿来的,他说是别人偷的,他把贼撵跑后,把牛搬屋了。那头牛是个母牛,大概有两岁左右,按肉牛价值3000多元。牛的杂碎都扔那间西厢房里了,牛皮、牛肉都拿到市场上卖了。
(2)证人闵某某证言:
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时,闫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出去搞(偷)两头牛,我说中,当时我就在李疙瘩庄我租住的地方,李永随也在,我就对李永随说闫某某喊我去偷两头牛,李永随说那你去吧。晚上八九点钟时,我骑摩托去找闫某某,把摩托骑到他家后闫某某找了辆面包车把我俩拉到大官庄附近的路边,我俩顺路口到第一个庄庄北头一家住户的牛棚后边,闫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把牛棚后砖墙撬开了一个半人高的大洞把牛棚里的两头花奶牛偷走了。我俩顺着小路抹黑窜至李疙瘩庄我租住的院子里,把牛拴在院里,回去时大概是凌晨两三点,其中一头牛光叫唤,我就和闫某某把牛牵到西厢房用砖头把牛砸晕,把脖子割了。…当天晚上七八点钟吃晚饭时,我找到李永随让他找个买牛的,李永随就给老海(海国丽)打电话,然后就让我去找老海,我牵着那头活牛到老海位于八中南边租的院子,把牛卖给老海2800元。等第二天晚上,我和闫某某、李永随到李疙瘩庄我租住的屋里准备把杀死的那头牛剥剥,进去一看牛被盗了,地上一地内脏......老海肯定知道牛是偷的,李永随肯定也给他说过。那2800块钱,我和闫某某一人1000,给李永随800,他介绍的人买牛还有就是不让他给别人说我们偷牛的事。
(3)证人闫某某证言:
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时,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出去转转,我说中,我俩约好在潦河坡龙凤路边碰头。之后我俩到潦河坡后,我俩沿着土路到大官庄一家住户门前,看见门口堆的有牛屎,就想着这家肯定有牛,我蹲下让闵某某驾在我肩膀上往院子里看看,他用手电一照看见牛棚里有两头奶牛,我想着奶牛不好卖,但闵小伟说他有销路,我就掏出一个“毒狗蛋”给闵小伟,闵小伟扔进院里,不一会儿狗就被毒死了。之后我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把牛棚后砖墙撬开了一个半人高的大洞把牛棚里的两头花奶牛偷走了。我俩顺着小路抹黑窜至李疙瘩庄我租住的院子里,把牛拴在院里,回去时大概是凌晨两三点,其中一头牛光叫唤,我俩怕引起邻居们的注意,就把牛牵到西厢房用砖头把牛砸晕,把脖子割了。后来闵某某叫我先回去,说找到买主分钱后就和我联系,过了两天他说派出所的人在庄上转悠,他趁着天黑把牛拉出去卖了,又过了三四天他说屋里那头死牛被人偷走了,我当时怀疑去看了看,那屋里都臭了,只剩下牛肚子了,闵某某当时给我了1000元,说是卖那头活牛的钱,我也就没说啥。…那两头牛按市场价值四五千,还有闵小伟把牛卖给谁了我不清楚。
(4)证人勾某某证言:
2006年冬天,大概离春节还有一个多月时间一天晚上八点多,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知道有个庄上有个贼偷了一头死牛放屋了,想让我和他一起把那贼吓跑后把牛偷回来吃,我说那又吃不完,卖了算了,他说中,我就联系了李东亚,问他要牛不要,他说要,我就让他等电话。我当时在卫校我开的鸭脖店里,张某某穿一身警服开了个面包车来接我,我俩开车到王营南边一个庄上,张某某把车开到一户人家门口,他在四周转了转后我也就下车了,张某某说找不到人,咱就直接把牛剥了算了。我就给李东亚打电话让他过来。我们在一个路口等李东亚,过一会李东亚骑摩托带了一把剥羊刀过来了,我问他拿的有啥工具,他说就带了一把剥羊刀,我说不中还带拿铁钩子,李东亚就拐回家拿了俩铁钩子和一把剥羊刀,期间我和张某某开车跟着他,等他拿上铁钩后让他坐上了我们开的面包车,就往王营西边李疙瘩庄上那户人家门口去,那家大门没锁,我们推开门进去后,到屋里西厢房里看到一头死牛,我对李东亚说让他拾掇拾掇,李东亚就动手剥牛皮,将牛头、牛肉分割了,我在旁边给他打下手,之后我们仨一块把牛装到了面包车里,牛肚子因放的时间长了也坏了就扔在地上没管,李东亚问牛是哪儿来的,我说贼偷的,把贼撵跑后,贼留下的,想着干脆就处理给你算了。最后李东亚给了我们1200元,我又递给了张某某,我们把李东亚拉回工农路的家里后,张某某就送我回去了,回去路上张某某没吭气也木说钱的事儿,等几天后张某某分给了我400元。…当时天黑,那户屋里有啥我也没看清,张某某当时穿警服就是想把贼吓跑,警服哪儿来的,我不清楚,张某某也不是警察,李东亚也不认识张某某,牛值多少钱我不清楚,牛是谁偷的我也不知道,张某某给我400块钱是因为我帮他忙了,我和他是七八年前认识的,当时他也没干啥,都在社会上混。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06年农历十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九点多,我听见拴在牛棚门口的狗叫的厉害,我起床看了看也没啥动静,就又睡了。等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后到牛棚一看发现两头奶牛被盗了,拴在牛棚的狗也被毒死了,牛棚后砖墙被扒开了一个一米五高八九十公分宽的大洞,牛就是从洞里偷走的,我发现后就立即报警了。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06年后秋初冬的晚上五、六点钟,我正在我村上勾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听人说有贼偷了个奶牛,在李疙瘩里,让我和他一块去”,我问:“你听谁说的”,他说:“他听(派出)所里说的”,他说:“咱俩去瞅瞅”,我同意和他一起去,等有半个小时,勾某某开辆面包车到庄上接上我,我坐上车走了。我俩到了李疙瘩庄南头一家农户家,车停在这家农户门前,我坐在车上没下车,勾某某在这家农户附近转了一圈,然后他推开大门进去了,等有三四分钟,他又出来了,他给我说里面没人了,有个死牛,我和他就进去了,在北屋厢房看到一头死奶牛,他说他认识一个剥牛的,喊来让他剥剥,卖给他算了。他就打电话联系剥牛的,听勾某某在电话中说“这边有个死牛你要不要”,具体咋说没听清楚,又等个把小时,宰牛的到了之后,我站在大门口里面,勾某某的剥牛的男子在屋里剥牛,剥了个把小时,因为牛内脏臭了没人要,就把牛肉卸成小块,装上了面包车。拉到北关一个小夹道剥牛人那里,我在门口听到剥牛的人和勾某某在谈价格,剥牛的说:“这牛臭了不好处理”,勾某某不让我听。最后勾某某说:“今黑儿,划不着,没给几个钱”,他给我五六十块钱,他就送我回去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张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盗窃数额、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邢莉

书记员: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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