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186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翻后窗的方式进入到海阳市**村政德小区辛某某家盗窃现金310元;同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到该小区刘某某家盗窃现金100元。
2.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到刘某某、王某某家中,并在王某某家中翻找女性内衣玩弄。2019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刘某某家时被人发现并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等;2.现场勘验、指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辛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入户窃取他人财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伟宏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听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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