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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路**院**栋**,现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栋**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超市,以逃单的方式先后三次盗窃茶叶一盒、面膜一盒、牛奶一排、喷壶一个、玉兰油一盒、盒饭一份、宝矿力水一瓶等物品。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85.7元。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朋友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超市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三次盗窃超市商品,涉案金额500余元,应属于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此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2020年7月大学毕业,无前科、无劣迹,在校期间入党、表现良好,目前对所犯罪行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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