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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禄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9月因为吸毒被禄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于2018年3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禄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禄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8月13日22时38分,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报称:她住在金山镇城南小学后门***酒店旁,有人在她家偷东西,请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金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调查,在盗窃现场一窗帘上沾有血迹,民警对窗帘上的血迹依法提取后送检。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与现场提取的血迹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DNA分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02×1019

2018年9月26日13时55分,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称:其摆放在金山镇**佳园售楼部旁出租房内的3000余元现金被盗,请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金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调查,民警在盗窃现场提取三枚指纹。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张某某的指纹样本对比,其中一枚现场提取到的指纹与张某某的左手中指手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其中两枚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张某某左手环指手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2018年2月12日17时01分,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报称:她家在金山镇黄土坡老五楼对面**号,刚回家发现家里门锁被撬坏,屋内物品翻乱,3000多现金被盗,请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金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工作,经调查,民警在盗窃现场提取一枚指纹。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张某某的指纹样本对比,现场提取到的指纹与张某某的左手环指手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禄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起事实证实张某某到过现场的客观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在案其他证据不能直接指证张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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