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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马场镇**村**组,现住西某某华西办西山村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对开发区范围内在建工程工地上的扣件实施盗窃,随后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来的扣件运至开发区大水沟钢材市场一废旧回收店以3元/个的价格进行销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5日、8月19日、8月23日凌晨,张某某多次窜至安顺市开发区星火路中医理疗医院建筑工地盗窃扣件,共盗窃扣件290个,价值1450元。

2、2020年8月9日4时许,张某某窜至安顺市开发区凤凰翰林院建筑工地盗窃扣件140个,价值700元;

3、2020年8月29日4时许,张某某窜至安顺市开发区黔州欢乐城建筑工地盗窃扣件70个,价值350元。盗窃得手后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伍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郭寄海

                              检察官助理 王海龙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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