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消费、提现7850元;自称银行或政府工作人员,以检查政策落实、五保金发放等情况为借口,先后至山东省滕州市**镇、**镇等地,以调包换取银行卡和存折等方式,多次窃取20余名年老、孤寡或无劳动能力人的银行卡和存折后取现得款3万余元,另调包换取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甘某某、刘某甲某、刘某乙、任某某等被害人银行卡或存折,因被害人及时挂失补办而未得逞。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6日凌晨,被害人徐某甲在曲阜市全季酒店附近为查找丢失的手机,使用被告人张某甲的手机登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后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手机记住支付宝登录密码的默认设置,在滕州市以消费、转账等方式盗用被害人徐某甲支付宝账户钱款总计7850元。
2.2019年6月22日及2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处,利用其农商银行卡取现得款1200元。
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尹某某母亲刘某甲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300元。
4.2019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处,利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200元。
5.2019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徐某乙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徐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农商银行存折,取现得款3500元。
6.2019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宋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宋某某的山东农商银行存折,取现得款4330元。
7.2019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宋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告人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800元,并以手续费名义索得现金200元。
8.2019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孔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孔某某的山东农商银行存折及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2800元。
9.2019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赵某甲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赵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700元。
10.2019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滨湖镇七所楼村黄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黄某某的山东农商银行存折,取现得款4920元。
11.2019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庄**村朱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农商银行存折,取现得款1650元。
12.2019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孙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孙某某的山东农商银行存折,取现得款1700元。
13.2019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秦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秦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300元。
14.2019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镇**村杨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900元。
15.2019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张某丙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张某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800元。
16.2019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王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200元。
17.2019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马庆东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马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700元。
18.2019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庄分理处,利用被害人魏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800元。
19.2019年7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庄分理处,利用被害人魏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800元。
20.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道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800元。
21.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调包换取被害人邵某甲及其妻子张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500元。
22.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邵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邵某乙及其妻子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取现得款1600元。
23.2019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庄**村甘某某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800元。
24.2019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庄**村刘某乙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刘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900元。
25.2019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滕州市**镇**村赵某乙家中,调包换取被害人赵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取现得款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徐某甲、龙某某、宋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张某乙、陆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广红
徐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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