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于2019年7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滑县**镇**路广场附近盗窃一辆欧派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7月23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滑县**镇**街**段**办事处门口盗窃一辆箭玛牌电动三轮车。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二手箭玛牌电动三轮车车架价值人民币924元,被盗的超威牌电池价值人民币960元。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次涉案犯罪事实于2019年7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拘留十三日。2019年7月29日,本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同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非中共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尚某某、何某某人口信息表;3.被害人尚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7.光盘3张、被盗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有关监控视频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利平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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