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镇**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从被害人赵某某租住处门口的消防栓上面拿到房门钥匙,打开赵晨光位于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门,在卧室被褥下盗走人民币7600元。案发后,根据张某某的交代,民警在张某某租住处查获了被盗的7600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脏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博
检察官助理:撒晓宁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