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贵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途经鹰潭市西门桂家路口处,看到一男子在卖摩托车,经过讨价还价以1300元钱的价格从该男子处购得一辆蓝色大江牌三轮摩托车,后张某某额外购买一包35元的利群香烟要求该男子将摩托车骑到贵溪市**乡。2019年12月18日,张某某骑着购买的大江牌三轮摩托车在贵溪市**乡拉工程材料,被途经的被害人朱某某看到该车系其被盗的大江牌三轮摩托车后报警处置。后经办案民警核对,张某某所骑的摩托车系被害人朱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被盗的摩托车。经鹰潭市价格认定监测局认定朱某某被盗摩托车于2017年12月31日的价值为人民币7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机动车登记证明、三轮摩托车摄影照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潘嗣坚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