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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禄劝县,住禄劝县**镇**村**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禄丰县***镇**村公路边毕某某家门口,趁无人在家之机进入室内,找了一把砍柴刀撬开卧室房门,进入卧室后撬开一个木箱的挂锁,盗窃了木箱内现金9000元离开。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现金9000元退还了被害人毕某某。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元谋县****公路边陆某某家门口,趁无人在家之机翻墙入院,推开房门进入一间卧室内撬开一个木箱,盗窃了木箱内现金3000余元离开。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作案2起,盗窃金额合计12000余元,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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