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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50******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住大同市云冈区燕北里小区*栋*单元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同煤集团燕子山矿机掘三队库房处,将库房门前放置的井下设备,配件Z1430301251,配件名称“马达”为其掘锚一体机配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262元。案发后赃物起回,发还失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宇晴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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