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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被害人李某甲放在**菜市场仓库门口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从中盗窃3100元现金,并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3月23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商贸城**副食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杜某某一块货车电瓶。

3.2019年3月23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商贸城**奶粉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块货车电瓶。

4.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国道**小区西门附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一块货车电瓶。

5.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路**快递店门口,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块货车电瓶。

6.2019年3月24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商贸城*号楼楼下,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贾某某两块货车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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