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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附**号,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北**号附**号,焦作市****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其母亲张某甲在焦煤集团五官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其母亲张某甲捡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红色VIVO手机,张某某将该手机要走后,发现手机没有密码,便产生盗刷微信、支付宝的想法。

1、2020年7月9日10时许,其使用该手机在焦作市马村区大张惠利佳超市购买洗洁剂花费11.9元,购买香烟一条,花费100元;2020年7月9日11时许,其在马村区亿和超市购买生活用品花费355.9元,购买香烟一条,花费110元;

2、2020年7月9日15时许,其以借钱为名,让朋友秦某某消费329.5元;2020年7月9日16时许,在焦作市山阳区龙源烟酒店购买香烟一条、打火机一个,花费111元;买水花费4元;

3、2020年7月10日10时许,其办理POSS机后,使用该手机刷两笔10元、一笔50元;

4、2020年7月10日16时许,其在焦作市山阳区龙源烟酒店购买香烟一条,花费100元,提现90元;在焦作市山阳区汾酒-建安名烟名酒购买香烟四条,花费400元;在焦作市山阳区九多肉多解放路店购买两次肉食,分别花费22元和47元。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刷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51.3元。2020年7月16日,张某某向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退赃175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心玲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附**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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