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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大连保税区**有限公司工人,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屯)。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现在大连港散粮码头公司门岗附近有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停放在路边。2019年9月6日7时许,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现该摩托车还停放在远处,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并放在其居住的**小区18号楼道内。同年9月15日,因担心被处罚,其将该摩托车送回原处。

2019年9月25日,张某某被民警抓获。

经认定,被窃摩托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指认照片及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户籍资料、无前科劣迹证明;

2.被害人梁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价认刑【2019】77号价格认定书;

5.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2839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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