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9010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龙泉镇**村**组**号,现住尧渡镇尧城水岸*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东至县尧渡镇樟树村井上组红梅饭店门口,翻窗进入店内,偷走收银台内现金80元左右。
2020年5月15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东至县尧渡镇东山村韩村组韩某甲家门口,先翻墙进入院内,然后从韩某甲家后门进入屋内,在一楼客厅橱窗上的一个存钱罐内偷走现金40元左右。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从韩某甲家二楼阳台走到隔壁韩某乙家二楼阳台,将韩某乙家二楼阳台客厅的窗户拉开,翻窗进入屋内,发现二楼卧室的衣柜内有一个保险柜,被告人张某某遂用水果刀撬、蜡烛烧保险柜均未果。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走到二楼书房内,偷走书柜上的圆形塑料盒内的几块零钱。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来到汪某某家门口,翻墙爬上二楼,从二楼阳台上的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当其从二楼走到一楼时被汪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从一楼后门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庆军
检察官助理:余淑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龙泉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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