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9********,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孟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村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被告人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1********,回族,无业,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孟村县**镇**工业区。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孟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律师左某某,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商议以赌博的方式向他人勒索钱财,8月5日张某某在杨某某(另案处理)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先到孟村县新东方寿衣店与他人炸金花赌博,哈某某以喝酒为由将赵某某喊至孟村寿衣店内与张某某等人赌博,当日赵某某赢了几百元后回家,次日哈某某又将赵某某喊至孟村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张某某以赵某某玩鬼为由,威胁其赔钱,如不赔钱就报警,后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并打电话喊来杨某某等人,共同威胁赵某某赔钱,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当晚张某某、哈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将敲诈所得钱款瓜分。

哈某某于2020年9月7日被乐陵市公安局京沪高速鲁冀 公安检查站执勤人员将其抓获;张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传唤至孟村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张某某、单某某、张某甲、谷某某、赵某甲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孟村县公安局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德芳

                               2020年11月27日

附注:

1、孟村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张某某、哈某某现押孟村县看守所;

3、孟村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