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因涉嫌盗窃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分别在绥中县***加热厂、***加热厂、***油箱加热厂及***油箱加热厂多次共盗窃油箱十余个,经鉴定被盗油箱价值人民币2313元。
2.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两次将绥中县****公司仓库内无缝钢管24根盗走。经绥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无缝钢管价值人民币5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的说明》、《绥中县城郊乡派出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2份、现场指认笔录2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张某乙系共同犯罪,张某甲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张某乙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张某乙监视居住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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