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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西上良村“**杂货店”时,从“**杂货店”旁边房子楼梯上到该杂货店屋顶,掰开屋顶的一块石棉瓦后,进到该杂货店店内实施盗窃了价香烟以及现金。

2、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出租房窜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镇平西新市场西侧临街的“**粮油店”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把该粮油店窗户的防盗窗撬烂,然后进到“**粮油店”,在该杂货店内偷走了人民币现金。

3、被告人张某某在2020年6月1日晚,在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小庄村云胜屯***小卖铺内盗窃香烟和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前,两年内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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