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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起诉书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6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号,住武夷山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一人步行至武夷山市朱子路******,徒手将被害人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黄色大阳牌摩托车(车牌号闽H*****)推走,停放至********停车棚里,并将车牌拆下丢弃。经武夷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于2019年4月18日的市场价格为3254元人民币(下同)。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2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一九十六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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