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11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2019年5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租赁民房,组织卖淫女卖淫,收取598元到898元不等的嫖资,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收取嫖资和日常管理,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将嫖娼人员带到接待室,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将嫖娼人员带到卖淫女房间,挑选卖淫女并收取部分嫖资。2019年5月5日2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进行检查,在该小区3号楼、4号楼抓获卖淫女6人,嫖娼人员3人,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经统计, 2019年4月3日至5月5日,该窝点卖淫所得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证人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交易记录;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接受雇佣,组织多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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