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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福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森林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雇请民工砍伐位于新桥镇化山村路基碑瓦窑岭上的巨尾桉,将桉树运走的时候被林业公安查获。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认定被采伐巨尾桉114株,总蓄积量为1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峰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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