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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乡**村**号。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乡**村。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0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乡**村**号。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刘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吉县车城乡西河沟高疙瘩山上路旁边山崖(山西省人祖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2林班28小班内),盗挖柏树根4棵。经鉴定:被盗树木价值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树木价值3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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