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供销一街2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贵港市港北区**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山心镇大良村统田2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6********,汉族,高中文化,住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港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间,梁某森(已判决)窜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兴业县山心镇博爱村一山岭上利用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吸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及谭某孟(已判决)、刘某开(已判决)等人入股,雇请黎某才(已判决)等人参与管理,直到2018年2月7日案发,累计参赌人数60人左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0月26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