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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肇事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冀B****轻型普通货车载乘车人刘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抚线5公里迁西县三屯营镇景忠南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郭某某驾驶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法医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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