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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天)(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蠡县**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分,涉及发票金额人民币1280172.42元,税额人民币204827.5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485000元,并用于抵扣**公司税款。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及时对涉案款上缴,真诚悔罪,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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