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1月1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租房协议注册成立大城县******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大城县******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王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大城县******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大城县******有限公司)。上述二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大城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大城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2017年12月22日变更为张某某,公司股东为张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上述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具体如下: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为大城县******有限公司取得山东******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785698.65元,税额125710.35元,价税合计911400元,税款已抵扣。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为大城县******有限公司取得山东******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票面金额2010931.04元,税额321748.96元,价税合计2332680元,税款已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光盘、动硬盘、手机、**有限公司税控盘等物证;
2.企业工商注册资料、税务登记资料、进销项发票及明细、资金往来记录、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办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焦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张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法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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