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单位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xx贸有限公司,组织代码:09861xxxx,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xx县xxxx区北街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69xxxxxx,汉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xx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69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xx县,户籍地xxxx牧场xx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xx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 5日延长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xx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销售业务,xxxx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张某某因公司购买了无税价的煤炭缺相关进项增值税发票,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煤炭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8月,通过郑某某从中介绍,从新疆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税价合计:747350.46元,税款127049.54元已在和布克赛尔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银行明细等;
2.证人:张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xxxx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顺运昌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具体实施虚开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顺运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锋
检察官助理:达娜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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